文| 天使客創始人石俊
證監會發布專項檢查的通知已經過去了十多天,股權眾籌平臺們還沒從一夜之間變成了“互聯網非公開股權融資”平臺的困惑之中走出來。目前各地已經在落實對股權眾籌的專項檢查,但到目前為止,監管層并未就何為“互聯網非公開股權融資”做出更多解釋。
互聯網非公開股權融資的概念猶如一把遲遲不能放下的懸頂之劍,讓整個行業都人心惶惶。各種民間解讀出于自身利益,不免有所偏頗,讓場面更加混亂。筆者認為,盡快對這一概念給出清晰的界定,讓現有的股權眾籌平臺清楚開展業務的邊界,對行業健康發展大有助益。
對互聯網非公開股權融資這個概念給出清晰的定義并不容易。因為“互聯網”與“非公開”之間存在著天然矛盾。關于這一概念的各種解讀有很多,但這一矛盾被忽視、被掩飾,就是不被重視,實為一大遺憾。
近日某股權眾籌平臺創始人撰文,剖析的很清楚:“無論籌資人或眾籌平臺是否有意實施公開廣告或一般勸誘行為,籌資信息都將持續性的處于公開可獲得狀態。”更重要的是,在社交網絡充分滲透的今天,籌資信息很可能通過用戶在更大范圍內傳播。朋友圈到底是私人場合還是公開場合,基本上說不清楚。
監管層嘗試過調和這一矛盾。早在2014年12月,中國證券業協會曾發布過一份《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這一份文件在“私募股權眾籌”的概念被廢止之后是否仍然有效?證券業協會沒有說明,但是曾發文將《場外證券業務備案管理辦法》中的“私募股權眾籌”表述修改為“互聯網非公開股權融資”,似乎又認可了這個兩個概念直接的繼承關系,這一點無從驗證。
現在唯一可以確定的是證監會官網發布的專項檢查通知正文之前的這一句話:中國證監會正在研究制定通過互聯網進行非公開股權融資的監管規定。證監會并沒有詳細說明這一“監管規定”會是怎樣的,只是給出了一個大概的方向:
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單位和個人募集資金,不得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合格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200人,合格投資者的標準應符合《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
顯然,對互聯網非公開股權融資的監管規定主要將參考《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這兩部已有的法律法規。兩部法律法規的規定是一致的:“不得通過報刊、電臺、電視臺、互聯網等公眾傳播媒體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其中把互聯網明確認定為公共傳播媒體。
目前對互聯網非公開股權融資造成障礙的法律法規主要是這兩部,其他相關的如《公司法》、《證券法》均只有原則性的,并未規定細節。
前文所述的2014年12月那份《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曾經試圖調和這個矛盾,列出了兩項細化規定:
1、禁止股權眾籌平臺向非實名注冊用戶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
2、禁止融資方在股權眾籌平臺以外的公開場所發布融資信息;
這就把融資平臺利用互聯網發布信息的限制放寬了。但是由于要避免跟現行法律法規沖突,表述欲言又止,仍然過于含糊。例如,禁止向非實名注冊用戶宣傳融資項目,是不是說,融資平臺的網站(或微信、APP)上不能向非注冊用戶展示任何項目信息?這顯然是不可能做到的。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如果要徹底化解“互聯網”與“非公開”之間的矛盾,為行業發展厘清邊界不留后患,唯一的辦法是修改或者重新解釋現有的法律法規,明確允許融資平臺或融資方在一定限度內通過互聯網(包括移動互聯網)進行信息發布。
當然,也要對融資信息的推廣設置清晰可操作的合規底線。這包括,股權融資平臺可以展示項目的基本情況(名稱、融資額等),但只能向實名注冊的經過審核的合格投資者展示項目具體信息;并且,只有經過審核的合格投資者才能參與投資。
國外對股權眾籌較成熟的監管的可分為兩類,一是公開發行,二是非公開發行。前者以美國JOBS法案為代表,可與國內的公募股權眾籌對應;后者以英國為代表,與國內的互聯網非公開股權融資屬于一類。
公開發行框架下的監管思路是,在放松其公開發行的監管標準的同時,限制融資總額和單筆投資額的上限;非公開發行框架下的監管思路是,將股權眾籌限制在私募框架下,但放寬投資者準入門檻同時允許有牌照的機構進行“financial promotion”,也就是所謂金融促銷。也就是說,從國外經驗來看,放寬“非公開”限制也是必由之路。
當然,法律源自于過去,而創新著眼于未來,股權眾籌作為一種新生金融樣態,挑戰的是上百年來的金融規則,包括美國、英國等金融發達的國家在內,都還沒有找到好的監管方式,要求監管部門短時間內出臺監管規則也并不現實。